党政办公室(外事处)
 
蚌埠学院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6-01     浏览次数: 6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上级部门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更好地为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服务。

第三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人民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院全体人员都必须严格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明确职责,切实履行组织、落实、协调全院保密工作,学院设保密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上级保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法》及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学院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划分、调整学院业务范围内的保密范围和密级,并监督实施。

(二)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保密工作计划。

(三)指导、督促学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检查学院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和保密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定期向学院党委、行政汇报保密工作。

(四)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保密干部的业务培训,总结推广保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方面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失密、泄密、窃密事件进行查处,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学院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学院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保密工作,并设兼职保密员一名。各涉密事项和部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的保密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保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对口管理的原则,属于哪一级或哪一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或哪一部门负责解决。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定密工作

第八条  保密范围

(一)上级机关印发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本院各种秘密文件、文稿、函件等。

(二)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以及各种重要会议的记录资料等。

(三)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印章等。

(四)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后备干部名册等。

(五)纪检、监察和保卫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案件调查材料等。

(六)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对外交流项目计划及协议;重要外宾的接待方案。

(七)学院组织或承担的各类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八)学院科研项目中的阶段性成果及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承担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属国家尖端技术的研究项目;拟申请专利的科学技术研究的自选项目;应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等。

(九)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内容。

(十)影响学院和社会安定团结的特殊情况及防范、处理措施。

(十一)国家安全工作涉及的需保密的事项。

(十二)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和资料。

第九条  密级等级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等。

第十条  定密工作

(一)各部门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事项,应当由承办人员及时逐级报学院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管理。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确定密级而没有定密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二)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不属于定密的范围,但要认真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三)为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学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保密范围》,经院保密委员会核准后,确定本单位定密条款,并据此确定秘密事项和密级。

 (四)在确定密级工作中,有关部门如对《保密范围》持有异议或发现有遗漏之处,应及时向学院保密委员会提出,由保密委员会处理或报上级保密部门决定。

(五)《保密范围》应每年审查一次,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六)对于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第四章  保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种涉密文件和内部文件、刊物、资料、档案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文件、资料的印发、传递、清退、立卷归档、销毁等制度。

第十二条  机密、绝密文件(资料)均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凡上级和我院制发的标明密级的文件、资料、刊物等,应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翻印。需传阅或承办的密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要做到及时阅批、承办,不得横传、积压。绝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出阅文室,不得携带外出。需要承办部门带回办理的密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用后及时归还;造成失密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种密件应指定专人管理,查阅密件、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有人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为确保密件的安全,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存放机要室或铁制文件柜内,并做到经常清点、核对;存放保密文件、资料必须配置专柜,符合保密要求。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不得将密件放在桌面上,阅过的文件要及时退回机要室,来不及阅读的文件要退回机要室保管。

第十六条  对秘密文件、资料,从拟稿到审查、修改、签发均要保守秘密。文印室是机要重地,印制秘密文件要有专人负责,打印完的文件及时送出,未完的工作件要妥善收存,废弃文件要集中收存、统一销毁。非打字、印刷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文印工作场所。

第十七条  复印涉密文件一律到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与正本文件的秘级同等对待,严格收发、传阅登记、立卷归档及清退、销毁制度,复制的废品要及时销毁。严禁在营业性场所打印、复印、传输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学院党委、行政和各部门印发的秘密文件、内部资料不得作废纸处理,也不得擅自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人员,要对应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统一造册,由办公室送指定地点销毁。

第十九条  国家绝密级、机密级文件、资料、音像制品、光盘等秘密载体应按规定的渠道传递。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秘密级文件、资料等秘密载体外出的人员,一律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密件人员不分离。不允许携带密件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以防泄密。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图纸、样品等秘密载体,如确有必要携带,必须报经院保密委员会批准,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订阅的《内参选编》等内部刊物凡定有密级的,订阅部门应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按时退还办公室(头年订阅的次年一季度清退),以便统一销毁。

第五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以防泄密、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二十五条  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按规定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学院内部事项。

 

第六章  保密教育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全院性的保密教育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实施。各部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有计划地开展保密教育工作,以提高全院师生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九条  保密业务培训的重点对象为中层以上干部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保密教育的内容

(一)宣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院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宣传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技能和保密工作者先进事迹。

(三)宣传科技保密知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

(四)通报国内外保密与窃密斗争的形势和失泄密典型案例。

第三十一条  保密教育的形式与方法

(一)以校报、校园网、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保密宣传教育。

(二)以辅导报告、保密知识讲座等形式,传达上级机关保密工作要求,宣传保密知识。

(三)以通报失泄密事件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强化保密意识。

第三十二条  保密检查。学院保密委员会定期对全院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和保密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十三条  确定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标准

(一)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绝密级秘密事项或涉及机密级、秘密级秘密事项的部门,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二)各部门产生、存放、保管、集中销毁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固定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三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一)各部门保密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岗位责任。

(二)加强对保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不适合作保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安装保密保卫技术防范设施,配备“三铁”(铁门、铁窗、铁柜)、“一器”(报警器),切实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

(四)经常开展保密检查,总结经验,堵塞漏洞,保密要害部门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自查。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加强涉密计算机与涉密文件的管理,涉密计算机不得上互联网,笔记本电脑不得存入涉密信息,非涉密计算机机不得处理、传输、存储涉密信息,涉密文件及资料需存入保险柜。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工作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七)各保密要害部门应不定期向院保密委员会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如实向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等行为和事件。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内发生、发现的泄密事件,应立即向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报告泄密事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泄露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泄密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杜绝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九章  保密纪律

第四十条  不在私人信件、公共场所、公用电话、报道稿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亲属、亲友面前谈及秘密;不携带秘密资料回家、探亲访友、参观游览;不用普通邮政和传真机、电子信箱等传递机要文件、资料等。在接待外宾和从事涉外工作中坚持内外有别,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四十一条  在学院和各部门内部会议上,传达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事项,研究组织、人事、保卫等工作的重大措施,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其它重要机密事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扩散。

第十章  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  对被上级保密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被上级保密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学院比照有关标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四)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的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五)在危急情况下,因处置不当致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六)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