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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学院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18     浏览次数: 334

 

 

 

 

 

院字〔2014〕72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蚌埠学院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 埠 学 院

             2014年6月18日


蚌埠学院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验教学和科研中的重要作用,学院设立“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用以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的研究。为规范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划拨专项经费,对申请的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进行资助。

第二章项目申请范围

第三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申请范围为:实验教学体系与实验教学内容的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原理的创新;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设计与研究;实验教学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设计、自制、改造;实验教学团队建设;实验室管理与改革;职业技术教育;省级及以上的各种科技竞赛活动等。

第三章项目立项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鼓励在校学生参与立项与研究工作。

第五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研究内容应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与学院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以满足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要求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目的。

第六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应具有推广应用价值,预期成果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能直接为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

第七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至二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第八条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于每年12月底结束。申请者应填写 “蚌埠学院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经教学单位初审后,报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

第九条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提出拟立项的项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发文公布。

第五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对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研究过程、项目的验收与评估及经费等进行全过程监控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开支审核、提交项目各建设阶段的进展情况报告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2)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过程管理由项目所在教学单位负责,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度与质量,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半年或一年后,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中,项目负责人应做好中期检查的各项工作,提交中期检查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等。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提出验收申请及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为了对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项目验收完成实施一年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交效益分析佐证材料和分析报告,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十七条因负责人发生变化或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的,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审批或备案。

第六章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严格按立项内容要求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是:小型仪器设备费(含对外支付的设备研制、加工、安装、测试费)、实验室改造费(主要是实验室内部水电改造、布局调整等工程的费用)、人文环境建设费(如宣传栏、标牌、宣传资料等)、项目调研及差旅费等。

第十九条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批。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学院每年对立项建设的项目进行考核,对于通过验收且成果突出的项目,将给予奖励。对项目负责人和所在教学单位申请后继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经学院发文确认的项目,等同于五类教研课题。

第二十二条学院将根据立项的研究项目和研究任务,核算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对未通过验收和效益不明显的项目,学院将视具体情况停止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减少或停止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立项和经费投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