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外事处)
 
关于印发《蚌埠学院加强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16     浏览次数: 343

 

 

 

 

 

院字〔2014〕70号

 

各单位、各部门:

  《蚌埠学院加强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制定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学院

                2014年6月16日


蚌埠学院加强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教职工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保证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营造爱岗敬业、履职奉献的良好氛围,依据人社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函〔2012〕290号)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权限

(一)院党委、院行政是学院教职工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

(二)人事处是学院教职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职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制定学院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及学院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三)二级部门(机构)是学院教职工管理的主体,负责教职工的具体日常管理和考勤考核工作;组织教职工实施、完成各岗位职责任务;及时处置本部门教职工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并报分管院领导或联系点领导同意后,书面向学院提出教职工处理(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违规、违法违纪的适用处理

(一)在编教职工有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协约等情况,按法定程序学院主动予以辞退(解聘)。

(二)在编教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四、辞退(解聘)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教职工,予以辞退(解聘):

1、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凡未经请假,或者因公外出、学习(含读博、读硕)、请假等期满逾期不归,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旷工行为按学院考勤规定界定);

3、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擅自离开单位自谋职业、自动离岗离职,时间超过15天的;

4、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7、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8、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9、违反聘用协约的。

(二)对教职工的辞退(解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处分规定

(一)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二)受处分的期间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三)处分的行为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工作纪律、政治纪律,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3、工作不作为、失职渎职,发生严重行政、教学工作事故的;

4、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5、在项目评估评审、项目招(投)标、大型维修、物资采购或在审计处理各类案件中,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使学院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6、利用岗位权利之便,采取私设小金库、违规收费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8、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9、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10、在申报岗位、职称、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1、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12、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13、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14、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15、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16、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17、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18、恶意散布谣言的;

19、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职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五)处分的适应

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处分的解除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七)处分的复核和申诉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