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蚌埠学院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据此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划分不同的保管期限。
第二条档案室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对到期档案鉴定销毁前,由档案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其提出延长保管期限或销毁的意见。
第三条对确无保存价值而需销毁的档案,档案室应指定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经档案室负责人并上报分管档案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四条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以防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员要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