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修订)
第一条本室实行安全保密责任人制度,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布置、实施、检查等事宜。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保密工作的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常开展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
第三条档案入库时,由库房责任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条本室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1)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2)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五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六条室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七条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