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外事处)
 
关于印发《蚌埠学院挂职、选派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3-16     浏览次数: 191

 

 

 

 

 

院党字〔2016〕2号

 

各单位、各部门:

  《蚌埠学院挂职、选派干部管理办法》已经院党委会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蚌埠学院委员会

                            2016年3月16


蚌埠学院挂职、选派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挂职、选派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挂职、选派、异地任职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优秀干部和教师到校外单位挂职锻炼,是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学院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对参加挂职、选派的干部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其安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参加挂职、选派锻炼的干部要搞好自身建设,珍惜锻炼机会,遵守挂职、选派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工作安排,虚心学习,增长解决实际问题的胆识和能力,正确处理好学院和挂职、选派单位的关系,以实际行动树立挂职干部和学院的良好形象,不做有损学院和自身形象的事情。

  第四条我院挂职、选派干部的选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

  第二章挂职、选派干部的选拔推荐

  第五条 挂职、选派干部的选调对象是学院在职干部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

  (二)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较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政治理论素养,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创新意识,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工作业绩良好,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五)符合挂职、选派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我院对外推荐挂职、选派干部的主要渠道为:

  (一)上级部门通过组织渠道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挂职岗位。

  (二)根据省委组织部要求安排驻村定点帮扶的选派岗位。

  (三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学院有计划地主动与院外单位(部门)联系确定的挂职岗位。

  (四)应校外有关地区(单位)请求,选拔优秀干部和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双向交流挂职,支援该地区(单位)经济建设或业务工作,经学院批准的挂职岗位。

  (五)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并征得本单位和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同意的前提下,本人自主报名参加校外公开竞聘的挂职岗位。

  第七条我院挂职、选派干部的选拔程序参照《蚌埠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基层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初步人选。最终人选由学院党委研究确定。

  第八条各单位在推荐教师、干部参加挂职、选派锻炼时,要考虑到本单位实际教学科研任务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积极推荐挂职、选派人选。

个人自荐参加学院组织的挂职、选派干部选拔,需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将材料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对此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章 挂职、选派干部管理和待遇

  第九条 全职挂职的干部,挂职、选派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原任职务,挂职、选派期满回原单位工作;非全职挂职的干部所有关系不变;挂职、选派时间以相应通知为准。

  第十条挂职、选派干部在校外挂职期间,其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保持不变,在职级晋升、竞岗调资、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学院在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或按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挂职、选派干部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费。生活补助是指对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选派干部在农村工作期间生活费用的补助;交通费是指上述人员分别在挂职锻炼、农村工作期间发生的往返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交通费。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生活补助:挂职、选派干部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000元;在蚌埠市区(不含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淮上区和马城经济开发区)挂职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500元;赴省外(不包括西藏、新疆的)挂职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0元,到西藏、新疆挂职的可适度增加。选派驻村定点帮扶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000元。挂职、选派干部的生活补助由学院按标准按月发放。

  (二)交通费: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交通费,据实报销(选派驻村定点帮扶干部原则上每月往返不超过4次,一往一返计一次);挂职地为蚌埠市区以外地区的,每月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挂职地为蚌埠市区(不含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淮上区和马城经济开发区)的不报销交通费。挂职、选派干部在报销往返两地交通费时,应如实填制报销单据,并附有关凭证,报组织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可视挂职、选派干部的挂职时间、挂职岗位以及挂职考核等情况,相应减免挂职、选派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对于全职挂职的干部及选派驻村定点帮扶的干部,享受校内同职级人员平均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挂职、选派干部应每半年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汇报一次工作,年终和挂职、选派期满需将工作总结报原单位和学院党委组织部,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与学院联系。

  第十四条挂职、选派干部因病、因事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请假手续。请假1周以上的,除需征得挂职、选派单位同意外,还需由挂职、选派干部本人告知学院党委组织部。对违反上述纪律,擅自离岗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处分。

  第十五条挂职期满后,挂职、选派干部应及时到党委组织部报到,并按期返回原岗位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需要延长挂职时间或留在挂职单位工作的,需在挂职期满前1个月,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同意,将个人书面申请和挂职单位意见报至学院党委组织部。

  第四章 挂职、选派干部的考核和使用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组织部有计划地对挂职、选派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对挂职、选派期间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挂职、选派结束时,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和挂职单位对挂职、选派干部共同进行考察并做出鉴定。

  第十七条 干部挂职、选派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作为学院选拔任用干部和教师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