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外事处)
 
关于印发《蚌埠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培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05     浏览次数: 330

 

 

 

 

 

 

 

院字〔2014〕40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蚌埠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培训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蚌 埠 学 院

             2014年5月5日


蚌埠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培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快培养具有教学科研创新和独立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的优秀人才,加强我校与国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交流,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为中心,以培养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为重点,把培养与国际接轨、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与人才强校战略紧密结合,紧紧围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发展需要,特别是重点学科以及新建本科专业急需的紧缺人才开展选派培养进修工作。

  第三条 选派原则

  (一)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原则。

  (二)坚持“公开选拔,平等竞争,签约管理”原则。

  第四条 选派计划

  学校根据教师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每年择优选派6-10名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培训。

 

  第二章教师出国(境)进修遴选

  第五条 进修的主要途径

(一)国家和省(厅)公派。

(二)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等资助的出国进修。

(三)学校资助经费派出。

  第六条 进修的主要形式及时间

(一)高级访问学者,期限为3-6个月。

(二)一般访问学者,期限为2-12个月。

(三)博士后研究,期限为二年至四年。

(四)其他培训进修,包括专业进修、课程进修、合作交流等,期限为2-6月。

  第七条 申请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身心健康,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

(二)在我校工作2以上的在编在岗教师,工作量饱满,且近3年内未参加过半年以上的各类出国(境)进修。

(三)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且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或有国外合作项目被邀请的;或学校紧缺专业的教师。

(四)外语水平较好,需通过学校专门组织的外语考核,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派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其他留学外语考试的教师。

(五)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受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

(二)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教师;

(三)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院的教师;

(四)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培训进修的教师。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进修目的、专业、形式、时间及培训进修的学校或科研组织等,并填写《蚌埠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申请表》。

(二)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及年度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评议,经党政联席会研究、排序推荐后,统一报送人事处。

(三)按照有关要求,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及申请条件等方面的审核。

(四)人事处根据审核结果,会同外事处组织落实教师出国(境)进修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五)学校审定后,人事处负责与选派教师签订《蚌埠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协议书》;人事处、外事处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进行外事纪律、礼仪等行前教育。

  第三章 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

  第十条 进修经费管理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省(厅)专项公派教师,经费按国家、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资助选派教师的培训费、书本费、签证费及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等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住宿费、日常生活补贴费的标准将根据不同国家、地区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上费用中若已经由国(境)外机构提供,学校将不重复资助。

(三)教师在国(境)外进修期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教师按时返校后,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出期间累计计算工龄和任职年限。

  第十一条 进修教师管理

(一)选派教师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书,严格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承诺。

(二)选派教师进修时间需要延期的,应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征得所在部门同意,上报学校批准。

(三)教师出国(境)进修期间,应保持与学校的联系,中期须将学习进展情况向学校汇报一次。教师出国研修期间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四)选派教师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派出时间1年及以上的教师,服务期为5年;派出时间不超过1年的教师,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学校不予批准调动或辞职申请。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管理

(一)进修教师回国报到一个月内,应向所在部门提交出国(境)进修报告和进修成果。所在部门对其进修报告和进修成果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

(二)进修教师回国报到一学期内,在本学科领域,就本人进修专业和研究方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一)进修教师未经学校批准而滞留国(境)外不按时回校报到,将从规定回校之日次月起停发国内工资,且不再享有其它校内福利待遇。逾期不归的,根据国家政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学校将按协议书约定或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延期进修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内保留公职,但停发国内工资及其它校内福利待遇。

(三)回国后如不能履行约定服务期,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学校资助的培训经费外,还须缴纳违约赔偿金,赔偿金额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