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外事处)
 
关于印发《蚌埠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08     浏览次数: 361

 

 

 

 

 

 

院字〔2014〕29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蚌埠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 埠 学 院

             二年四月五日

 

 

 

 

 

 

蚌埠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本办法所指教研教改项目经费包括列入校级、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提升计划”和“振兴计划”等各类教研教改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一)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各类教研教改项目专项经费。

  (二)学校划拨的国家级、省级项目配套建设经费(国家级项目按12配套,省级项目按11配套)。

  (三)学校设立的各类校级教研教改项目经费。

  二、管理原则

  教研教改项目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格审批;专项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支出范围

  (一)资料与办公费:指为项目实施进行的资料翻拍、翻译、打印、复印、制作等费用,编印教学指导书、辅助教材、案例集、思考题、练习题、实习实训指导资料等费用。其中耗材采购部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二)数据、影像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的资料查询、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和影像资料摄录制作等费用(精品课程项目可以放大本项目经费支出比例)。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经费、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调研过程中产生的燃油和过路过桥费不纳入教研教改经费报销范围。

  (四)图书、设备购置费:项目所需要的图书和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与安装调试等所需费用。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属于国有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归学院,纳入学院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管理,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人员调离学校须办理退还手续。仪器设备采购经费教学改革与建设类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教学研究类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

  (六)咨询论证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咨询论证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七)劳务费:指项目研究所需聘请专家、其他辅助人员的报酬等。劳务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试卷库、程序设计类等项目除外)。

  (八)成果资助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九)项目实施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实验结果检测、资源上网、试卷库建设、视听电子教材制作等费用,以及与项目建设和实践性教学相关的其他开支等。

  (十)项目管理费:是指用于项目培育、项目申报、项目检查与评审、项目鉴定、材料制作以及与教研教改相关的对外交流、差旅、接待等费用。管理费从项目总经费中一次性提取,由财务处单独立户,额度1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取不超过总经费的5%1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取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四、支出管理

  (一)项目设备采购及培训服务等支出需严格遵守安徽省财政厅公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项目研究或项目建设任务书,并根据项目申请书确定的经费使用方案编制项目经费使用具体计划。

  (三)项目建设经费属项目组共有,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但不能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项目支出。

  (四)项目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必须采用转账或刷公务卡的方式,自觉接受教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项目经费使用应与项目研究和成果管理相挂钩,不允许出现项目未完成而建设经费提前使用完的情况。

  (五)项目经费报销时,经办人应如实按支出类别填写报销凭证封面,经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教务处登记审核,经教务处长审批(集体项目单张票据报销额度≥5000元时须由教学单位先行审核签字)后,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六)项目建设经费按年度拨款,在项目接受中期检查并被认定合格之前,只能使用总经费的50%。对不按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建设或无故拖延计划实施的,停止其经费使用并扣拨后期经费。

  (七)因项目调研或确需参加有关教改会议需要使用项目经费的,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参加。外出调研或参加教改会议的,回校后应在本教学单位举办一次交流活动并提交会议精神总结材料。

  (八)项目建设期满,并按计划完成各项任务且通过结题鉴定后,项目结余经费仍归项目组共有,但不能挪作它用,须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推广应用等。

  (九)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在项目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经费使用审计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经费使用有问题时,要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追究项目主持人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凡有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文件相矛盾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凡与我校原有关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