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yb发布时间:2019-01-09浏览次数:14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学院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掌握分析校情、制定学院规划(计划)、政策研究、决策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院各方面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学院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办公室指定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全院统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一名副职和一名兼职统计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形成院内统计工作网络。

第四条 办公室是学院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行使以下职能

(一)根据统计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统计工作制度和制定、实施学院统计工作计划;负责与上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统计信息交流。

(二)组织协调全院的统计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填报统计(调查)表格,并及时督办、综合汇总、核准上报。

(三)负责院内外教育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对全院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功能,及时为学院有关工作提供参考数据和参考资料。

(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网络,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并在办公室的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任务。职能部门兼职统计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建立统计制度。

(二)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效益分析报告;认真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统计台帐,做好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统计内容和报送程序

第六条统计内容

(一)人员统计:全院教职工数及其构成情况,性别、年龄、政治面貌、籍贯、族别、家庭出身、个人成份、党派关系、职别、学历、教龄、工资水平、出国进修、培训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人事处负责报送。

(二)教学统计:教学计划、教师授课及课时情况、新生数、在校学生数、毕业生数、学生考试成绩、教学实践等有关数据,各类对外的短训班教学情况、教材编写及获奖情况、教学研究成果统计等由教务处负责报送。

(三)学生统计:招生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学生奖惩情况、课外活动开展及团组织建设情况等。学生工作部、团委、招生就业指导处、成教院负责报送。

(四)科研状况统计:科研经费、科研立项及获奖情况,科研人员情况,科研项目的转让及专利申请,科研基地及科研成果。科技处负责报送。

(五)实验室状况统计:实验设备的数量及使用情况等。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报送。

(六)设备统计:教学设备、行政设备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学院资产及分布情况等。总务处负责报送。

(七)校舍与基本建设统计:校舍建筑面积,基建投资完成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等。基建处负责报送。

(八)财务统计:各项经费实际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分析等。财务处负责报送。

(九)体育健康统计:学生参加一般体育活动的情况,体育达标及身体素质情况等。体育部负责报送。

(十)图书资料统计: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金额、周转率,有关服务及设施情况。图书馆负责报送。

(十一)外事活动:校际交流合作情况,国际来访回访及国际会议的组织情况等。外事处负责报送。

(十二)以上未列统计项目,由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统计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应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要求,认真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统计调查,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报上级部门和学院领导。

第八条凡综合上报的报表,均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统计人员填写。统计人员如实填写相关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无误后加盖部门公章交办公室综合统计员,综合统计员将所有数据汇总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经院长批准(签字)后上报。

第九条学院各部门直接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应抄送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如发现有误,应通知填报单位进行修改。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必须有填表人的签字(盖章),并经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第十条实行部门统计定期报告制度。各部门按上级及学院要求对统计资料年中、年末各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各部门接到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统计调查表,经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可拒绝填报。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二条加强统计数字管理,保证统计数字的全面、准确、统一、保密。各部门对外统计数字,均应统一口径。对外报出或引用的数字,须先经办公室核准。已经上报的年度统计报表数字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后发现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及时向受表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核实后进行更正。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以制表部门对统计指标解释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任意修改。

第十四条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各部门应保管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包括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等),并按时移送综合档案室保存。办公室应保管好历年学院上报的各种报表及调查表。

第五章 统计工作奖惩

第十五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或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一)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二)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统计工作有关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除限期责令其改正外,由学院或办公室视情给予批评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

(一)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统计工作混乱,无原始台帐记录;

(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

(三)拒报、迟报统计数据;

(四)篡改统计原始记录、原始台帐数据;

(五)有统计法规定必须惩处的行为或现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