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我院师生员工和有关组织采取书信、走访、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院受理并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学院信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和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处理原则
第四条学院明确专人分管信访工作。办公室是信访工作承办部门,代表学院受理信访事项。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学院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受理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反映的信访问题;
(三)协调有关方面复查中层单位和部门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
(四)督促、检查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及承办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
(六)研究分析学院信访热点、难点问题,为学院和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处理原则
(一)凡涉及各教学系部的信访事项,由系部负责处理;
(二)凡涉及大学生学籍管理、奖惩、资助等信访事项,视情分别由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处理;
(三)凡涉及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生活待遇以及人员处理、人事工作变动等信访事项,视情分别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处理;
(四)凡涉及校外各经济实体的信访事项,由总务处、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五)凡涉及知识产权、学术道德、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成果的由科技处负责处理;
(六)凡涉及职工家庭纠纷等信访事项,由工会负责处理;
(七)凡涉及违法违纪、控告、举报的信访事项,由纪委负责处理;
(八)凡涉及党员干部的信访事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理;
(九)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十)党委组织部信访工作,按照中组部《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一)建立“一把手负责制”,院党政主要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对管理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实行分管院领导和部门领导专案负责制,分管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对分管部门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三)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实行逐级上访制及跟踪处理制,严格履行信访工作处理程序。
(四)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各级责任部门要积极面对信访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推、不压、不捂,确保信访事项及时得到处理。
第三章接待与处理
第八条严格按照人民来信(访)登记要求逐项登记有关信息,登记必须用钢笔书写,确保准确无误。凡上级批转、交办或院领导批示的应在备注栏作简要说明。
第九条所有信访件(重复信件除外)均应使用《信访收文处理专用纸》填写登记有关内容,办公室主任根据情况,提出拟办意见,经有关院领导批示后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一般信访件在机要室拆封,信访来信,信封、邮票、邮戳要保持完整;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应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和处理;信件拆封后,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对上级或有关方面转来的信访件,其转办单、函或另套有的信封,一并装订在信纸后面);凡急件、要件,应立即报告分管院领导。
第十一条对上级领导机关批示并要求限期回复处理结果的重要信访件,报院领导批示后,转送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凡涉及违纪问题的信件,要在来信内容一栏标明主要问题,但不得填写来信人姓名,同时在来信处理单上注明“秘密”字样,报分管院领导批示并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院领导接待来访或在信访件上所作的批示,特别是需要上报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落实,并书面表述具体意见,加盖本部门公章,信访办结后按原阅批渠道报送院领导和办公室,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定期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接待方式和时间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向来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并明确告知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四章办结、审核与上报
第十五条向上级报结的主要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部门,发函交代要求办结的事项;
(二)经上级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批转的事项;
(三)上级或院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的事项;
(四)上级业务部门批转信访件要求查报回复的事项;
(五)党报转来要求核实的小样;
(六)我院师生员工和有关组织越级上访,上级机关要求了解或报告情况的事项。
第十六条重大信访信息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工作原则和办理时限,认真及时办理。一般性信访事项(如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等),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重要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必须办结。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信访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信访事项办结后,必须按照“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形成书面办结报告。
第十九条凡上级机关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备齐以下材料: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申诉类信访事项处理结果,还应备齐原处理决定,复查报告,承办单位有关说明等。
第二十条各部门办理学院批转的信访事项,上报办结材料时必须经过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五章解答与回复
第二十一条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上一级行政部门复查。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应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暂无政策规定的,待上级机关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向有关职能部门询问。
第二十三条涉及署名举报或申诉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涉及匿名举报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可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其信访事项已经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有过高要求的,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讲清信访政策,争取息信息访。经过反复劝说工作仍然重复上访的,不再受理同时向来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
第二十五条信访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部门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依法、逐级、有序地反映问题,首先向本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
(五)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在相关部门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七条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院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院办公、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院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在学院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院办公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访接待部门予以劝阻或批评教育;经劝阻或批评教育无效的,由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或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院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学院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又无充分理由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视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