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外事处)
 
关于印发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07     浏览次数: 173

 

 

院字〔2016〕38号

各单位、各相关部门: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 埠 学 院

                            2016年4月7日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团体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团体育人功能,推动学生团体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蚌埠学院学生团体是由具有我校学籍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业余文化团体。

  第二条学生团体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文化导向,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并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围绕社团宗旨开展活动。学生团体应当成为学法守法和遵章守纪的典范。

  第三条学生团体应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专业学习,丰富和活跃课余生活,帮助学生开阔视野,实践理论,锻炼能力,陶冶情操,增强体魄,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生团体必须服从学校党委的领导,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和指导。党委宣传部作为校园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团体的宏观管理。校团委成立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学生团体分校、系两级。校级学生团体接受校团委指导,由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团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系级学生团体接受其所在系团总支管理指导,并在校团委登记备案。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宗旨

  第六条学生团体坚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相结合,以人为本,志于成人,弘扬高雅文化,唱响时代主旋律。

  第七条学生团体努力满足学生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适合学生和富有特色的活动,优化学生成长发展的环境。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团体成立必须进行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充分调研和论证。

  第九条学生团体一般限于我校校内,不允许成立跨校、跨地区的学生团体。学校禁止成立带有同乡会性质和商务性质的学生团体。

  第十条我校对学生团体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允许直接成立校级学生团体。学生创建学生团体应向其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党总支批准成立后,到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申请成立系级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向系团总支提交下列文件,由系团总支审查、系党总支批准,报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团体名称、章程、负责人、指导教师和成员名单等书面材料;

  (二)填报《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和《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由系级学生团体申请成立校级学生团体,除提交以上文件外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所在系团总支向校团委出具推荐意见;

  (二)学生团体需提交上一学年详细活动总结。

  经校团委审查合格同意后到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会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团体名称;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方式、机构设置,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团体终止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二条学生团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团体名称必须体现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有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三)学生团体的会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

  (四)学生视本人情况可以加入两个团体,但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其以上的学生团体负责人职务;

  (五)学生团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较高,在相关专业有一定造诣的本院教职工担任指导教师;聘请指导教师或顾问应书面报告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

  (六)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但可在征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使用艺术图章;学生团体与校内外联系,一律由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出示证明,院团委签章。

  第十三条未经审查和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均为不合法团体,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能:

  (一)办理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年审、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事宜;

  (二)对学生团体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调、管理全校性学生团体活动;

  (四)督查社团负责人定期考核制、社团工作计划审查制、社团工作记录制、社团工作例会制、社团工作年度审查登记制的落实情况;

  (五)对学生团体实施财务检查。

  第十五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团体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上报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团体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团体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团体章程;

  (五)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九条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是学生团体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团体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会长(社长、理事长),学生团体负责人按审批程序确定候选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报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蚌埠学院学籍;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学生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各类纪律处分的;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所在团体被宣布整顿、撤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有一门及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已在其他团体担任负责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经团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送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可以自行解散。

  第二十四条学生团体负责人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或在一学期内没有带领本团体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凡出现上述情况不主动提出辞职者,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在报请团委同意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学生团体负责人辞职后由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主持推荐该团体新任人选或提前换届。

  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负责人离(辞)职应当提交离(辞)职报告、任期工作总结、任期财务报告。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其任期内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后,做出工作鉴定并存档。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团体无关的活动;禁止出版非法刊物,禁止一切非法组织活动;学生团体会员未经授权,不得代表本学生团体出面活动。

学生团体举行重大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系团总支或校团委提出申请并附活动方案,经审核,区别情况报送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团体举行活动不得影响教育教学和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当团体活动与上述活动冲突时,应服从教育教学和院、系安排。

  第二十八条学生团体活动必须以团体内部为主,经所在系或校团委批准,可利用假期适当组织会员走出校门,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举行讲座、报告会等室内学术活动,必须提前3天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团总支同意并分别报送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申请时必须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第三十条学生团体在室外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团委(团总支)提出申请,申请时应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等;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团体不得创办公开出版物和须由出版部门正式审批的内部刊物。编印非正式发行、仅限院内交流的团体出版物,应事先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出版物的名称、宗旨、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印发范围及方式等;经批准编印后,须逐期提交样本分别报送团委、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学生团体编印院内交流的出版物,必须做到思想导向正确,文化品位高雅;不刊登与本团体活动无关的内容;不出售、不用于商业用途、不违规刊登广告,不擅自向校外传播。

  第三十二条学生团体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各类宣传品。与本团体活动有关,必须公开张贴的布告、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指定地点。经批准公开张贴的宣传品必须与校园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内容真实、版面整洁并完整署明团体正式名称。

  第三十三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及学生团体应建立工作档案。各团体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物资及资料等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上交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登记造册,统一保管。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团体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团体自筹,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新成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元/人;校团委、共管单位对学生团体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一定支持。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各团体开展活动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五条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应自觉接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本团体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六条学生团体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团体负责人以外的专人管理财务并接受校团委监督。团委授权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对于账目混乱不清者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整顿期间停止该团体一切活动。学生团体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学生团体经费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用于与学生团体活动无关的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学生团体负责人应每学期向会员公示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并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七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九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根据《蚌埠学院星级学生团体评选办法》定期评比“星级学生团体”、“优秀学生团体负责人”、“学生团体先进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学生团体,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条为发挥骨干团体的作用,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视情况向团委和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的;

  (二)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成员盗用学生团体名义举办活动,影响较差;

  (五)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七)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

  (一)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团体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团体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团体守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及以上不足20人的;

  (六)连续两学期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七)连续两年在星级学生团体评选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原《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