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国际化,规范留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17年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生类别包括本科学历生、校际交换短期生以及语言班学生等。
第三条 学校留学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是: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部门统筹、学院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留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在校注册的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学院(部门)都要将留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外事处)是我校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国家和地方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留学生学习与生活的总体协调。
第六条 各接收留学生的学院是学校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主体。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留学生工作,并设立专兼职留学生管理岗位,安排好本单位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第七条 各招收学院分别负责留学生本科生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审批、教学组织、成绩管理、毕(结、肄)业初审和学位初审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学位留学生的注册、学籍异动、毕(结、肄)业终审、学位终审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三章 留学生招生与录取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在符合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招收和培养留学生。
第九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牵头,会同各学院制定下一学年度学位留学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简章。语言生、短期班学生的招生材料由各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备案。
第十条 留学生招生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统筹,负责为相关学院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招生咨询。各类奖学金生招生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负责。自费留学生招生工作采用“校—院联动”模式,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主动地走出去招收留学生。对留学生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学校将给予政策倾斜和奖励。
第十一条 留学生学历本科生的录取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商各学院讨论决定,语言生和短期交换学生的录取由各承办单位商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决定。
第十二条 留学生录取手续和来华签证申请报批手续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统一办理。
第四章 留学生培养管理
第十三条 报到与入学
党政办公室(外事处)一般于每年7月将已录取的留学生名单分类报送至各专业学院。
各类奖学金生、学位生、校际交换生的报到与入学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统筹,联合各学院做好报到与入学工作。语言生和短期交换生的报到与入学工作由各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教学、学籍与档案管理
学位留学生的教学、学籍与档案管理纳入各学院统一管理,党政办公室(外事处)予以必要的协助和协调。
各学院应根据教学修读计划安排攻读学位留学生编班(或插班)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语言生和短期交换学生由各承办单位制定和实施教学修读计划。
涉及学位留学生转专业、休学、延期毕业、退学、学籍异动等事宜,各学院须按要求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并报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备案。
留学生的学生证、学员证、一卡通等由学院负责统一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离校
各学院配合教务处做好学位留学生的毕(结、肄)业审核、学位审核与授予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位留学生学位证书和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并负责向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留学生的有关学历学位信息。学校统一规定语言生及短期交换学生的结业证书模板和编号方式,由各承办单位负责制作和发放。
学位留学生的离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会同有关学院和部门办理。语言生及短期班学生的离校工作由各承办单位负责,党政办公室(外事处)予以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五章 留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外事处)负责统筹全校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为留学生提供办理出入境及来华居留手续所需的材料,组织留学生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协调解决留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根据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要求,各学院要将留学生纳入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允许并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各学院要尽量丰富留学生的课余生活,帮助他们了解中国国情、历史和文化。
第十九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认可的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党政办公室(外事处)负责奖学金生、学位留学生和校际交换生保险的购买,各承办单位负责语言生和短期班学生保险的购买。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协助各学院和承办单位做好理赔工作。
第二十条 留学生公寓由学校委托后勤集团管理,党政办公室(外事处)负责各学院奖学金留学生的住房分配。各学院要特别关注租住校外留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做好安全教育。
第六章 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奖学金经费,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提出使用和发放建议,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蚌埠学院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用于扩大和招收优秀留学生。党政办公室(外事处)会同财务处、各学院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评审,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的学费由留学生根据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出具的缴款单交至财务处,留学生规模较大的学院可由学院统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留学生经费分配方案将留学生培养费划拨至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开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适用国内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