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外事处)
 
蚌埠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发布时间: 2019-07-17     文章浏览次数: 68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购置、租赁的,以及校内各二级单位租赁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业务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公车的使用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一)在上级未出台省属高校公车改革政策之前,在职校级干部公务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派车制。

(二)学校公车以保障校级公务用车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可为二级单位组织承办的重大活动或特殊需要提供适量服务。

第五条 学校配备、采购、接受捐赠、管理、更新公车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根据公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财务部门根据更新计划统筹安排预算经费并严格管理。招标采购部门根据更新计划统一采购。旧车处置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置换、报废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车,严禁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二)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因各类业务或公务活动需要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确有需要的,可申请使用学校公车或租用各类合法的出租车。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车,使用单位须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进行调配。因紧急事项使用学校公车的,可简化用车审批程序,但事后须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事业经费租用车辆的,须按照购买社会服务政策要求,到学校按照招标采购程序确定的定点服务商处办理车辆租赁服务(含包车服务)。租用车辆要严格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党政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从严控制租车范围和数量。

第十一条 学校公车和租用车辆原则上用于以下范围:

1.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公务。

2.办理情况特别紧急、时限性强、利用社会交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

3.参加省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会议和活动,未留有交通出行时间的紧急公务。

4.重要公务接待以及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5.集体参加的教学活动、学术会议(含报告会)及相关工作会议性质的公务活动。

6.集体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7.综合性工作检查、督导考核、案件查办、请示汇报重要工作等公务活动。

8.干部人事档案资料、重要财务凭证、审计资料及大额现金的取送等公务出行。

9.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安排的紧急公务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校内各单位因教学、科研等业务需要而发生的租车费用,从相应项目经费中列支;因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公务活动需要而发生的租车费用,从单位日常办公经费中列支,有专项经费的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使用校内公务车辆,须将公务用车审批单和用车明细报校长办公室备案;租用社会车辆,须凭据租车发票(附租车合同)、公务租车审批单和用车明细,用车明细须注明使用日期、使用时间、用车事由、取车路码、交车路码、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等信息,经用车人、用车单位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财务程序办理报销业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纪委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审计处负责公务用车费用的审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后勤集团、科研处分别参照本办法制定通勤车辆具体实施细则和科研活动用车办法,报学校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