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包括我校聘用的长期语言类外籍教师和其他专业聘用的长短期外籍教师。
第三条外籍教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请,强化管理;用其所长,讲求实效;增进中外人民的友谊,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保护外籍教师在校工作生活期间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章 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归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统一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全面统筹外籍教师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外籍教师招聘,组织外籍教师的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办理外籍教师来华手续,核定发放外籍教师工资。
(二)负责对外籍教师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籍教师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
(三)维护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外籍教师在校期间享有国内员工的同等权利。
(四)协调、考核各所在二级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确保我校外籍教师聘用的效益。
第五条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生活管理及福利发放由其任教的二级学院、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保卫处、工会等各职能部门负责,党政办公室(外事处)予以协助。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聘用条件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语言类外籍教师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母语是英语或其他所需语种。具有国外教学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聘(邀)请外籍教师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统筹安排,根据我校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工作基础条件,进行全面规划、注重质量。
(二)需要聘请长期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须每年向党政办公室(外事处)递交外籍教师名额申请报告。
(三)党政办公室(外事处)以及聘用外籍教师的相关二级学院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或视频面试等形式,初选出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
(四)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将最终聘任人选及方案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向外国专家局提交申请并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我校实行合同工资制,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及具体工作任务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将定期对外籍教师进行工作考评,按时向考评合格者发放工资。
第九条 外籍教师工作内容包括课堂教学、与教学有关的第二课堂活动及参加所在二级学院的工作讨论和经验交流。如外籍教师承担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每项工作的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需另行商定。
第十条 学校为长期聘用的外籍教师(不含随行家属)在中国购买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短期外籍教师,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在中国的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鼓励符合聘任条件的外籍教师长期在我校任教,根据其年度各项工作考评情况,酌情提高外籍教师续聘期的合同工资。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外事处)配合聘用外籍教师的相关二级学院,组织师生每学年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建立外籍教师教学考核制度;对教学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的外籍教师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教学责任心差,教学效果差的外籍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辞退。
第十三条 聘用外籍教师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与外籍教师商定具体教材的选用,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导材料;提倡与外籍教师在学术上自由讨论,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对外籍教师进行听课,并进行必要的审核与评定。
第十四条 各聘请部门须为外籍教师配备一名合作教师,并将合作教师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知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合作教师应定期与外籍教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反映师生在教学上对外籍教师的意见,帮助其尽快适应学校教学环境,向外籍教师介绍与教学有关的工作及活动等,邀请他们参加。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须按照我校教学要求以及学生具体情况实施教学,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教学有关的工作及活动等;配合做好学校的教学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章 生活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协助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在外籍教师入住前检查、修护、完善外籍教师公寓内应有的各类家具家电,做好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外籍教师入住时,派人陪同讲解和说明公寓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外籍教师离校时,派人检查公寓内各项家具家电是否丢失或损坏,如有人为损害,应由外籍教师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校内外籍教师宿舍的安全保障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后勤管理处和党政办公室(外事处)配合完成,定期对校内外籍教师宿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外籍教师到校后,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应派人协助外籍教师办理校内各类报到手续,熟悉校园环境和周边生活环境;邀请外籍教师参加校内师生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可根据外籍教师的意愿,安排一些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丰富外籍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党政办公室(外事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籍教师的报批手续。外籍教师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违约被终止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党政办公室(外事处)注销其工作许可证。外籍教师应在我校为其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外籍教师如护照、工作许可证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外事处)报告,再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协助本人补办。党政办公室(外事处)为计划内聘请的外籍教师提供机场接送服务。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宣传宗教、发展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他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除享受中国法定的节日休假,经所属二级学院同意,还可向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申请病假和事假,具体如下:
(一)外籍教师请病假,应当凭学校指定医院医生的证明。病假在三十天以内的,病假后补齐本学期所缺课程,薪金照发。病假超过三十天,我校有权解除合同。
(二)外籍教师请事假经聘方同意,在合同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未经聘方同意擅离职守,旷职一天,扣发三天薪金:旷职三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须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我校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在学校工作、讲学期间,全院师生员工(含家属)应与其友好相处,讲究文明礼貌,不卑不亢,严守国家机密,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含上级及学院文件)给外籍教师或带入外籍教师宿舍,与外籍教师谈话不能涉及政治,不得接受外籍教师的政治、宗教及不宜宣传的资料,不得随便打听外籍教师的隐私,特别是外籍教师的年龄、收入、衣饰质量和价格、婚姻等情况。外籍教师不得同学生发生个人作风上的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党政办公室(外事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