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这些法规文件明确了保密要求

发布者:yb发布时间:2022-01-26浏览次数:1298

2021年从立法来看,无论党内法规制度、法律,还是行政法规、监察法规、部门规章,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保密规定纷纷破土而出,指向更加明确,规范更加细致,充分表明了各部门、各领域强化保密要求、重视风险防范、确保安全发展大局的思路。

党内法规制度中有关保密的新精神

1.原则性要求

在组织工作领域,中共中央于5月发布《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要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确保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在档案领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6月印发《“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其中明确要求强化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健全档案相关保密审查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档案安全保密教育;提升档案数字资源安全管理能力,健全档案网络、信息系统和数字资源安全保密防护体系等。在证券领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7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完善数据安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与境外发行证券有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在公务员培训方面,中央组织部于8月制定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不仅在第四条明确将保密知识培训列为公务员初任培训的重点内容,还在第八条明确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等各项规定。此外,同日制定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也包含了类似规定。

2.惩处追责规定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委于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央组织部于8月修订的《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秘密信息等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此外,同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也包含了类似规定。

3.信息公开与共享要求

相关条款主要体现为将保密作为信息公开与共享的例外事项或重要考量因素,从而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中共中央于1月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明确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2022年底前建成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明确要求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

4.保密特殊条款

中央组织部于8月制定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八条,对报考涉密职位的考察要求作出了特殊规定,明确要求对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还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相关情况。

法律中有关保密的新要求

1.保密义务性条款

3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8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分别在第十条、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监察官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的义务,以及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同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也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修订、修正后的法律中也包含了类似规定。

2.惩处追责条款

1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陆地国界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泄露国家秘密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中也包含了类似规定。

3.工作程序中的保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证据表明船舶非法载运国家秘密资料、毒品等物品,拒不服从停船指令,经警告无效的,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手持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安全保密环境评估。10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还包含了举行秘密会议、设秘密写票处等相关具体规定。

4.保密特殊条款

6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框架性法律,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构建了一系列数据安全制度。其中,附则中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举措为我们在国家秘密保护领域强化数据监管、做好立法衔接奠定了良好基础。

行政法规中有关保密的新规定

4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根据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运营者应当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罚款及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规定,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监察法规中有关保密的新举措

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保密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在多个条款均有体现。一是关于职权范围,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明确了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滥用职权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玩忽职守罪。二是关于具体措施,分别在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对留置,查询、冻结财产,搜查, 调取证据等具体措施中涉及保密的情形或因素作出了相应规定。三是关于工作纪律,分别在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调查人员、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涉密人员在履职期间及离岗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部门规章中有关保密的新条款

1.保密条款较为集中的部门规章

4月,国家安全部公布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等多个条款从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密义务、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违规行为的追责等涉及的保密内容作出了规定。7月,国家保密局审议通过《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从申请和受理、鉴定程序、复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做好国家秘密鉴定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8月,国家档案局审议通过《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其中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多个条款从档案处置原则、工作流程、特殊处置规定、档案编制移交清册等多方面对相关涉密内容作出了规定。

2.其他部门规章中的保密规定

(1)保密义务性条款

一是对工作人员履职提出保密要求。例如,中国证监会于 2 月修订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对于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此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也包含了类似条款。二是对整体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于9 月审议通过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惩处追责条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3月审议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明确,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于8月公布的《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团)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援助管理中有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密禁止条款

一是体现为材料、节目等不得包含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例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3月修订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此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等也包含了类似规定。二是体现为不得为传播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提供服务。例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10月修订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4)保密特殊条款

①公开披露特殊

交通运输部于8月修正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也包含了类似规定。

②工作程序特殊

一是听证特殊。例如,交通运输部于6月修改通过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明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二是征求意见特殊。例如,文旅部于1月审议通过的《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指出,起草立法草案,应当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立法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三是申请查阅特殊。例如,中国证监会于7月审议通过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涉及本人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据,但涉及国家秘密等内容的除外。四是招标特殊。例如,交通运输部于8月修正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五是审批特殊和报送特殊。例如,国家发改委于6月审议通过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报送项目的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涉密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2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