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04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52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2016〕6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经费(含各类科研经费、人才经费、专项经费等)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友好访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演出竞赛、短期培训和研修留学等活动的在岗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对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派出人员基本要求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 具有与所执行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外语水平符合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涉外交往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派出人员专业领域或岗位职责与出访任务不相符者;
2.持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单位组织的出访申请者;
3.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4.已确定要调离学校者;
5.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者;
6.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三章 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组团赴国(境)外执行公务的出访活动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学术性出访除外),坚持“因事定人,因人定责,人事相符,非必须不出访”原则。学校对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交流和培训研修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各学院、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前向学校申报第二年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外事访问交流和培训研修计划、因公临时出国(境)人数与经费预算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选派我校出国(境)人员而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因公临时赴国(境)外开展学术活动的,不纳入学校计划管理范围。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每次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出访任务需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条 严格执行限量规定。校领导以领导身份短期出国的,原则上1个任期出访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访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的校领导要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访,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应邀出国(境)学术交流、受聘担任国(境)外合作学校教师及使用课题经费、人才经费等作为出访经费的人员,以及外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由学校统筹安排。个别部门和学院确实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次数,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严控计划外团组。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团组出访,确因工作需要的,需经相关部门或学院书面提出申请,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初审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访问类出国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含翻译),赴台团组不超过10人,研修类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超过20人。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出访3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派出期限以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为准,在外停留时间按实际出入境时间计算。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从事科研合作的出访天数以会议日程、双方合作协议或项目规定的时间为基准从严把控。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1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国(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十四条 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的,需向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履行请假报告手续。请假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职务,出国(境)地点、出国(境)时间、任务、本年度第几次出国(境)以及代为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每个出访团组最多只能有一名校级领导参加,校级领导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六条 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日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行程,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
第十七条 实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团组出访信息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通过一定渠道在行前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撰写新闻稿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审核发布。在15个工作日内将出国(境)访问交流或培训研修情况总结报告由团长签报学校党委、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省外办或省台办,在1个月内通过一定形式作访问交流体会或专场学术报告。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研修人员需从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网站下载填写《蚌埠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送交相关部门审签。同时需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将备案表原件交党政办公室(外事处)抄报外事审批部门。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职工均需所在单位、人事处、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审签,中共党员需组织部审签,以项目经费支付出国费用还需经费主管部门审签。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交流,由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分管外事的校领导签批。学校年度计划内的因公出国(境)访问团组及研修团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分管外事的校领导签批。校长及其他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由校党委书记签批,校党委书记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表由校长签批。
第二十条 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将相关材料报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文,申请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在取得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台湾事务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和签证事宜。
第二十一条 鉴于审批、办理护照(通行证)及签证(签注)所需时间,对于申请赴1个国家或地区者,自正式出国(境)之日计算至少提前45天将申请材料报至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对于申请赴2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并办理两次及以上签证者,至少提前60天将申请材料报至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如办理校级团组出国(境)申请,或所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时间特别长,需相应提前申请办理出国(境)时间。
第五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签发的邀请函,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获取邀请函和安排出访。
第二十三条 邀请函须包括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来源,并打印在公函纸上。党政办公室(外事处)依据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者需提交论文中英文摘要(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须提交出访日程(具体到每个半天)、出访费用预算、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所需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出国(境)任务批件。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言行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
第三十条 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或机构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
第三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不得改变出国(境)身份,出国(境)期满须按期回校工作。未经许可在外超过停留期限则视为逾期,逾期人员的工资、公职按照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申报时务必要确保出访所需的经费来源,报销时须出具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护照(通行证)复印件及出入境记录等资料。原则上涉及不同单位参团的团组应各自承担出访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由教育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教育厅及有关政府部门组织,选派参加赴国(境)外进修、学术访问、参加专业培训的人员,学校将根据派出任务需要,确定合适人选,出国(境)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利用校际国际交流合作关系,多渠道、不定期地派遣相关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进修、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等,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开展与国(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派遣优秀教学及科研人员赴国(境)外进修、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学院可以从学科建设经费中适当支付一定比例的出国(境)经费。
第三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要求按《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04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527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文件规定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前,须购买适当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
第八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审批手续,持因公护照(通行证)执行公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私人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一任务不得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
第三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所持证照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有责任协助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做好因公护照(通行证)的回收与管理工作。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3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交还给党政办公室(外事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回因公证照者,将限制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且校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因公护照(通行证)在国内遗失,本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写明遗失经过,同时报公安机关挂失;护照在国外遗失,应立即与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联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安排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演出、竞赛等,实行校内报备制度。学生派出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组团单位审核后,报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上级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外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蚌埠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2.蚌埠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费用报销单
附件1
蚌埠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日 | |
学科专业 | | 学历学位 | | 职(称)务 | |
来校参加 工作时间 | | 所在单位 | |
出访国家 | | 邀请单位 (中英文) | |
出境事由 | | 拟出境 期 限 | |
经费来源 | |
所在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经费主管部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组织部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外事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注:1.所有申请人需本单位、人事处、外事处及校领导审签;
2. 党员需组织部审签;
3. 以项目经费支付出国费用需经费主管部门审签(如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审签)。
附件2
蚌埠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单
报销单位: 报销日期:
团组名称 | |
团长姓名 | | 出访国别(含经停) | |
应派出人数 | | 实际成行人数 | |
出国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序号 | 开支内容 | 币别 | 金 额 | 单据张数 | 备 注 |
1 | 国际旅费 | | | | 附原始单据 |
2 | 城市间交通费 | | | | 附原始单据 |
3 | 住 宿 费 | | | | 附原始单据 |
4 | 伙 食 费 | | | | |
5 | 公 杂 费 | | | | |
6 | 培训或注册费 | | | | 附原始单据 |
7 | 其他费用 | | | | 附原始单据 |
| 合 计 | 大写 | | 小写 | |
|
|
|
|
|
|
|
团 长:
经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