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5〕1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门、各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和教辅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学校的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务实节俭的原则。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由相应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接待规范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论证指导、就业招聘、合作共建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庆典、论坛、研讨会、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四)蚌埠市各单位来校的公务活动,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有需要的,只安排工作餐。

第六条  举行教学科研等活动,需邀请其他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应按规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出邀请。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八条  公务接待用餐和住宿安排严格按标准执行。

(一)严格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确需宴请的,可以安排一次,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原则上到学校食堂定点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

(二)工作餐和宴请不提供香烟,不得饮酒(外事工作除外)。

(三)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务接待活动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校公务接待采取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 审批内容应包括接待对象公函(含电话记录)、接待方案和经费预算等。校内各单位在接待前应至少提前1天填写《蚌埠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经审批后方可接待。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的,须首先口头汇报,并于事后两天内补齐审批手续。《蚌埠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作为安排接待活动和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十条  以学校层面安排的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申报,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展接待活动。

第四章  费用管理与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总量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报销时,需提供《蚌埠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菜单、公函(含电话记录)。对邀请来校参加教学科研等活动的,需提供具体活动安排及受邀人员单位和姓名。在校外接待费用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杜绝以现金方式支付。对手续和票据不全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学校涉及外事接待,参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单  位

负责人

 

接待时间

 

客人姓名

 

职  务

 

随行人数

 

陪餐人数

 

标  准

 

用餐地点

 

住宿地点

 

标  准

 

学院承担部分

 

使用车辆数

 

往返地点

 

车辆费用

 

本单位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院办公室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