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和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各级各类印章,是学校及各单位、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单位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和职权的范围,依法使用。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党政办”)是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并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印章的管理和审批。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样式与规格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校党委印章、校行政印章(含钢印)、校纪委印章、校领导名章,各基层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院(部)、直属单位、各校级委员会印章,校工会、团委等组织印章,学校授权职能部门开展专项业务而使用的专用印章等。

第五条 印章形制上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同时考虑传统习惯刻制,内含“XXX专用章”字样。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六条 学校印章直径不超过4.5厘米,钢印直径不超过4.2厘米,学校业务专用章圆形直径不超过4.0厘米,处级建制单位印章直径不超过4.0厘米,处级以下建制单位直径不超过3.8厘米。

第七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须为学校机构设置文件所规定的名称。印章所刊汉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八条 印章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九条 校级印章、校领导名章,由校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刻制;学校各学院(教学部)、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印章,均依照学校机构设置文件刻制;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刻制;学校各非常设性机构及各单位内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刻制的,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刻制。经学校同意刻制的印章均由校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到公安局指定地点统一刻制。

第十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印章因遗失、破损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刻制。

第十一条 所有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在校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 废止停用的印章,须及时交校党政办公室封存归档。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停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蚌埠学院委员会”印章

1.以校党委名义上报的公文及各类非正式文件材料,在校内印发的校党字文件;

2.干部提拔任用、党员发展、出国政审等材料;

3.其他事由需要用印的,均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蚌埠学院”公章

1.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公文及各类非正式文件材料,校内印发的校字文件,向校外发出的各类函件;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依照规定、约定或惯例,不能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的;

3.以学校名义申报的人事、教学、科研等各类项目、成果、奖励以及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等相关文件、材料;

4.有关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及物资采购、基建、后勤、财务等常规申报材料、表格、报表等;

5.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件、证书、聘书等;

6.本校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7.其他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重要材料。

(三)“蚌埠学院”钢印用于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证书的照片压印;用于教师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钢印不得单独使用。

(四)校领导名章,用于以学校名义颁发的,需要加盖校领导名章的证书、聘书等;需要加盖校领导名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以校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

(五)校学术委员会印章用于学校学术决策与咨询方面的申报申请、文件等。

(六)校学位委员会印章用于学位评定书、学位证书等。

(七)学校业务专用章仅适用于各授权职能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

(八)校内各单位印章

1.校党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校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2.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等;

3.各学院、教学部印章,校内实体、非实体性研究机构印章,只用于本单位内部事务,向学校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有关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等;

4.校内各单位印章均不得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和具有证明性的文书上,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承诺等;除学校财务专用章外,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

第十五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以学校党委、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按公文印发流程,凭发文审批单上的校领导签字用印。以学校党委、学校名义向外单位发出非正式文书或函件,凭材料底稿上的校领导签字用印;其中外文函件,还须经外事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二)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各类证件,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造册,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指派专人承办,经校党政办公室校核后用印。补办各类证件,参照办理审批流程执行。

(三)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荣誉证书和各类聘书等,经学术委员会或相应评审机构评审,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造册,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指派专人承办,到校党政办公室校核后用印。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翻译件用印,由外事办统一办理。补办各类证书,参照办理审批流程执行。

(三)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须履行会签手续,并经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委托人在文书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并保留一份复印件存档备查。其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主管校领导应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行签字用印。

(四)各类申报材料、审批表和报表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签字,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五)蚌埠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须持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到校党政办公室审核办理。

(六)使用校领导名章,必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

(七)开具学校介绍信、证明信,需出示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到校党政办公室审核办理。

(八)学校印章一般不对师生员工个人使用,确需使用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相关部门审核加盖印章后,到校党政办公室审核办理。

(九)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学校印章时,须经校党政办公室核准并电话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并留附件补签。

(十)“蚌埠学院”电子公章的使用,参照实物印章的审批办法申请使用。用印申请单位须保证版面的不可篡改性、印章与文档的不可分割性。

(十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1.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2.内容有误的;

3.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的;

4.空白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等;

5.非本校师生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6.其他不符合用印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任何单位、部门必须严格在本单位、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使用印章,不得越权用印。

第十八条 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监印人须按各级负责人审批意见,审查用印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印章一般加盖在印件落款处,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面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

第十九条 各类文件、材料、信函等在使用印章时,须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同时对用印审批底稿存档备查。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中国共产党蚌埠学院委员会”印章、“蚌埠学院”公章及钢印、校领导名章、蚌埠学院合同专用章;授权教务处管理校学位委员会印章;授权科研处管理校学术委员会印章;授权财务处管理蚌埠学院财务专用章。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其下属科室的印章,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印章须指定专人保管,并作为监印人负责印章使用及日常管理。印章存放需安全可靠,随用随锁,严禁随意放置。因印章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印章不准脱离监印人监督范围使用;印章原则上不准外带使用,特殊情况需要外带使用时,须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指派两人(含监印人)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印章如有遗失,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单位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由学校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员工,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审批人、相关单位负责人、印章管理人、经办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学校印章刻制审批程序私自刻制印章的;

(二)未经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擅自启用印章的;

(三)不按规定上缴原印章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印章管理人、经办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并建立相应登记制度的;

(二)未经批准,在用印地点之外用印的;

(三)印章遗失未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和校长办公室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审批人、相关单位负责人、印章管理人、经办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印章的;

(二)不按照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使用印章的;

(三)其他违反学校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对责任人追究民事责任;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伪造学校印章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学校提请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