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科研项目
实验原始记录与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科字〔2019〕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实验原始记录行为,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蚌埠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院字〔2017〕6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实验原始记录是实验检测结果的如实记载,不允许随意更改、删减。
第三条原始记录应制成一定格式的记录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实验时间、实验地点、参加人员;实验仪器设备、原材料的名称、型号(编号);检测原始记录数据、数据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四条记录表中应包括所要求记录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判断实验工作可能出现的差错,同时根据原始记录提供的信息,能在一定准确度内重复所做的实验工作。
第五条实验原始记录如确需更改,作废数据应划两条水平线,将正确数据填在上方,并加注更改人签名。
第六条科研项目结项时,须提供相关原始记录材料备查。原始记录应集中保管,保管期一般不得少于项目结项后两年。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