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linghong发布时间:2014-07-30浏览次数:1945

蚌埠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就业管理,规范就业行为,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及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充满感情、肩负责任”的工作理念,以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逐步提高就业质量;以社会需求和市场为导向,大力推进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引导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加强毕业生创业教育与扶植,创新就业工作思路、模式和机制,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就业工作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院领导任主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工程,全面统筹、指导、检查、评估毕业生就业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正处级建制),构建科学、有效、完善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发挥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指导、服务的职能。

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就业实施方案;

(二)统筹安排毕业生思想教育,加强毕业生就业形势、就业政策教育,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和咨询活动;

(三)组织开设就业指导课,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辅导;

(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基地建设,不断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组织好校内各种招聘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公布就业信息;

(六)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过程管理,热情规范地为毕业生办理各种手续;

(七)做好“选聘生”、“选调生”审核推荐工作;

(八)负责毕业生生源审核、派遣和改派等工作;

(九)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十)做好各系就业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工作,实施就业目标责任制,完善就业评估考核激励机制;

(十一)组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研工作,形成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十二)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各系成立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副组长,毕业班辅导员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各系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办公室(可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并确定一名联系人。

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做好相关就业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创业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形势与政策

教育;

(三)拓宽就业信息收集渠道,建立系级就业信息发布平台,畅通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本系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利用率;

(四)做好毕业生信息服务,定期统计、上报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就业率;

(五)负责系毕业生的生源审核和数据上报;

(六)制定并报送系年度就业指导实践课教学计划及课表;

(七)负责发放系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

(八)完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保障机制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 学校主要领导、各系、 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坚持并完善“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组织、教学系主抓、全员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帮助推荐毕业生就业,努力实现“就业人数、升学人数、到基层就业人数、创业人数”四个增长;努力在“解难题、破瓶颈、求突破”上下功夫,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七条 学校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的投入,按不低于当年学费总收入的1﹪作为就业指导专项经费。

第八条 学校按毕业生数的500:1逐步配齐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各系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1人,具体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九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场所及办公条件按规定配置,各系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以满足工作需要。

第四章 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制度。校党政领导根据就业工作的形势和要求,每年召开就业工作专题会议2次以上,及时研究和解决就业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部署工作。各系根据学校就业工作部署,结合本系实际,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题会议4次以上,研究当前就业形势,布置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目标责任制度。每年学校负责人与各系责任人签订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毕业生就业率目标要求达到全省就业率平均水平,严格奖惩、通报制度,并以此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后或有严重失误的系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 考评制度。学校坚持每年一次毕业生就业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对学校就业工作评估的指标体系,结合我校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蚌埠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标准》和评选条件,对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绩效等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并依据年度就业目标兑现奖惩。

毕业生就业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11月进行,分为自评自查、集中评审、评优评先三个阶段:

(一)自评自查阶段:各系严格对照《评估标准》中的指标,逐项、逐条自评打分,并根据自评结果实事求是地写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括:组织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等。

(二)集中评审阶段:学院成立就业评估组,根据各系自评报告、自评表及原始支撑材料,对照《评估标准》量化打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三)评优评先阶段:就业评估组依据评估结果和申报材料,提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经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院研究同意,并在院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名单。

第十三条 奖惩办法。学院根据考评结果,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就业率达到全省同期平均水平的系、专业予以表彰奖励。奖金总额(Z)按当年就业指导中心就业经费的20%核算;奖励分值(J)按当年学院预算奖金总金额(Z)及毕业生总人数核算。

(一)对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前三名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名:毕业人数×J元;第二名:毕业人数×0.8J元;第三名:毕业人数×0.6J元。

(二)对初次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专业予以表彰奖励,奖励金额为:就业人数×J元;对最终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专业予以表彰奖励,奖励金额为:就业人数×0.5J元。

(三)对年度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先进个人以毕业生为基数,原则上按300:1左右比例评选,达不到300:1的系评选1名、达到450人以上的系评选2名;奖励标准另定。

(四)全院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及最终就业率达到全省同期水平,对就业指导中心予以表彰奖励。奖励金额为总金额(Z)的10% ;全院毕业生最终就业率低于全省最终平均就业率5%,扣发就业指导中心全体成员半个月校内津贴。

(五)系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全省最终平均就业率8%,扣发系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半个月校内津贴;最终就业率低于全省最终平均就业率5%,扣发系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半个月校内津贴。

(六)专业初次就业率低于全省最终平均就业率8%,扣发该专业责任人半个月校内津贴;专业最终就业率低于全省最终平均就业率5%,扣发该专业责任人半个月校内津贴。

(七)各系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系级奖惩办法,奖惩经费纳入本系预算。

第十四条 调研制度。为全面、客观地评价毕业生就业质量,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就业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学校每年发放《蚌埠学院毕业生跟踪调查问卷》、《蚌埠学院毕业生用人单位调查表》,要求各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就业市场调研,对毕业半年后的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并将原始材料及调研报告上报就业指导中心。

(一)各系毕业生参与调查覆盖率要达到本系毕业生人数70%以上;用人单位样本达到每个专业30个以上。

(二)调查形式可采取召开毕业生座谈会由毕业生本人填写调查表、走访用人单位、网上调查和电话调查等多种形式。毕业生本人填写调查表要求填写内容详细、时间具体。如果采用电话调查形式,调查表上要求注明此调查是采取电话调查,负责调查的人员要在调查表上签字确保调查内容详细、真实。

(三)学校每年10月启动毕业生调研工作,各系于次年3月30日前将毕业生跟踪调查书面报告及原始材料,上报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各系提供的数据,撰写蚌埠学院毕业生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并将研究成果反馈到招生、教学、培养等环节,实现各环节的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月报制度。为全面掌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学校从每年12月开始至第二年9月实行就业情况月报制度,各系按要求于每月25日前将本系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就业指导中心。月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需求情况、签约情况、就业情况、招聘情况等,就业指导中心每月在学生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招生与就业挂钩制度。学校实行招生与就业挂钩制度,各系申报新专业必须进行就业前景论证,拟定招生计划必须依据上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第一志愿比率、报到率及当年就业率,对连续三年就业率不达标的专业,适度减少其招生计划;对连续三年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限制或暂停招生。

第十七条 招聘制度。为做好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工作,加强毕业生招聘会管理和安保工作,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一)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举办管理全校性毕业生校园大型招聘会和各类招聘活动,各部门、系、教职工个人以及学生联系的用人信息,均要规范登记,统一掌握。各系举办毕业生就业宣讲、招聘活动,须报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

(二)申请来我校举办招聘会的用人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招聘信息(含企业简介、招聘岗位、岗位描述、招聘要求、工资待遇、招聘方式、拟来校时间、联系方式,对招聘场所设置要求等)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到就业指导中心。

(三)就业指导中心收到用人单位材料后,根据用人单位要求,落实招聘时间和场地,向各系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发布招聘会信息。

(四)招聘会结束后,用人单位将拟录用毕业生名单及后续要求通知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根据用人单位要求,与各系协商做好招聘会后续录用签约工作。

第十八条 双困生帮扶措施。学院把“双困生”就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每年对双困毕业生进行摸底、登记、建档与帮扶。

(一)对双困毕业生,各系领导、辅导员要分班包干,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从实处、从细微处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求职技巧上的实际困难,实现他们顺利就业。

(二)在不违背公平原则前提下,要优先推荐双困生就业,特别是包吃住的用工岗位;针对身体有缺陷学生,优先考虑推荐到关系紧密的合作单位。

(三)免费为双困毕业生提供简历设计、面试材料打印。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实训机会,在增加技能的同时,要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压力。

(四)对在省外求职和考取研究生的双困生,凭面试通知,录用证明,录取通知书以及交通票据等,每名毕业生可申请200-500元不等的交通补助。

第十九条 培训制度。根据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分批组织派送就业工作人员参加教育部、省级有关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业教育等培训班,提高就业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就业指导能力。学校每年要举办就业工作人员培训班,分析就业形势,传达就业政策,讲解就业程序。

第二十条 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为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各系需在毕业生离校前要对未就业毕业生的家庭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就业地意向、就业服务需求等作详细登记,于每年7月1日前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报送就业指导中心。各系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上报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未就业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和收集未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和材料,认真做好继续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五章 思想教育与就业指导

第二十一条 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学校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列为普通本、专科生的公共必修课。课程总学时数为38学时(2学分),主要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部分,以课堂教学为主体,并与德育教育、专业教育、素质教育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入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和毕业教育等环节对学生就业指导的作用;同时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的有关内容融入各科教学之中,建立和完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加强针对性,实现就业指导课程的整体效应。

(一)理论教学:理论教学部分24学时,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教学时间的课堂教学任务,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承担(18学时)就业指导专业课堂教学与专题讲座部分;人文社科部和形势政策教研室共同承担(6学时)共享课程部分,并于学生在校学习最后一学期的第8周之前通过公共网络或校园网登录“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同时向教务处报送成绩(学分)的纸质材料。

(二)实践教学:实践教学部分14学时,由各系承担,各系要结合各专业特点,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及课表,内容应包含专业方向与专业思想教育、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就业形势分析、就业心理指导、就业技能训练及市场调研、应聘模拟、职场模拟、社会实践等,并在开学后第四周结束前将实践教学计划及课表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校组织教学检查及发放相关经费的依据。教学任务由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辅导员、专职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以200人为上限合班进行。

(三)课酬与补助:

1、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承担的就业指导专业课堂教学,课酬标准与学院其它课程理论教学的工作量计算办法相同。

2、由各系承担的实践教学,由就业指导中心统筹,依据合班上课计划,按每课时35元的标准从就业指导经费中予以补贴。

3、由人文社科部和形势政策教研室承担的课堂教学,内容属共享课程,其课酬不重复计算。

4、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承担的就业专题讲座,课酬参照学院相应标准由就业指导中心支付。

(四)教学考核

1、学生考核:毕业生就业指导教研室和各系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到课情况、考试成绩等将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2、系级考核:各系要根据教案质量、学生评教、教学效果等对授课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分配、奖惩挂钩。

3、校级考核:就业指导中心将就业指导实践课教学列入就业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按照各系提交的实践教学工作方案及课表,组织听课并定期进行教学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育引导,推进项目实施。学校把引导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书育人的重要内容,贯穿到学生在校教育的全过程。鼓励引导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建功立业。积极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与毕业生搭建平台。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积极拓展服务外包领域。继续做好“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特岗计划”、“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

(一)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就业指导课和专业导论课要把《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20)等有关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文件精神纳入课程内容,帮助大学生形成到基层第一线去是有志青年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的思想,引导毕业生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二)各系党团组织应积极开展以了解西部,服务基层为主题的系列活动,通过主题班会、论坛、辩论赛、演讲比赛和组织学生到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进行社会实践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三)通过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栏以及海报等多种渠道,深入校园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营造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就业光荣的浓厚氛围,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四)各系要指派专人与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进行联系,了解他们的工作与生活状况,关注他们的成长,挖掘并宣传在西部和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邀请他们回母校作报告,以典型引路,激发在校生投身西部、投身基层的热情,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五)学校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六)凡立志到西部或基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学生,学校根据本人意愿,妥善办理有关户口及档案事宜,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三条 推进学风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为加强学风建设,培育学生刻苦钻研、潜心学问、勇于攀登的良好学术环境,进一步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和办学声誉,学校每年根据升学情况制定考研专项奖励方案,努力提高大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坚持考研与就业相统一的思想,激励并帮助毕业生参加提升学历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职业生涯规划与创业大赛。为帮助学生尽早树立职业意识、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科学地规划自己的学习和职业生涯,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各系于每年的4月至10月通过比赛形式积极做好初赛选拔工作。学校于每年10月举办一届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设计暨创业大赛,选拔推荐选手参加省级比赛。

第二十五条 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学校将创业教育列入就业指导课,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每年邀请创业教育的专业或成功创业的校友来校作就业指导讲座,加强学生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创业能力,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对有创业兴趣的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丰富创业知识,提升创业能力。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为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等指导服务,鼓励更多毕业生自主创业。建设校内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模拟实训基地,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开展创业资助扶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毕业教育与文明离校。各系、相关部门要做好毕业生教育与文明离校工作。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特点,全面宣传党和政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强毕业生顺利就业的信心。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关心“双困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推荐工作。要结合毕业生实际,广泛深入的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毕业生的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工作。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安全教育,强化毕业生的就业安全防患意识,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念和职业道德,谨防误入传销等非法组织。按时按质完成毕业生离校前各项工作,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时,要本着“以生为本”的宗旨,热情做好服务,营造和谐的文明离校环境和氛围,并指定专人负责,简化程序,方便毕业生,确保毕业生文明、平稳、有序地离校,增进学生对母校的感情。

第六章 市场开拓与基地建设

第二十七 条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学校及各系要充分发挥网络便捷、高效、信息共享的优势,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网络信息化服务,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有用信息,通过就业信息网、信息公布栏、微信、微博、QQ群、飞信平台等途径,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毕业班辅导员要建立现代信息平台,将日常就业信息及时发布给每位毕业生。学校开通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与职航在线服务系统,实现学生和用人单位一站式注册,求职、招聘信息定向发布和精准配送,并提供功能强大的线上招聘系统,最大限度地降低毕业生择业成本和求职风险。

第二十八条 就业市场开拓与建设。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是做好就业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学校就业市场建设原则是以校内市场为主体,以小型或专场招聘会为重点,提供的岗位要能覆盖全院当年毕业生的各个专业。

第二十九条 稳固发展毕业生就业基地。稳固并发展就业实习基地,发展实质性就业基地。巩固长期稳定的合作企业,寻找新的合作机会。逐步清除“名义基地” ,要确保每个专业不少于二个就业基地,将学生实习基地、社会实践活动基地与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借助就业基地,探索对学生进行订单式培养模式,促成用人单位对急需的毕业生采取定人定向资助培养。充分利用校友资源,搭建校友平台和就业平台,横向拓宽就业渠道,实现以基地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七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毕业生生源审核,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推荐,收集发布就业信息,举办大型校园招聘会与各类专场招聘会,编制就业计划,派遣与报到,就业数据统计,遗留问题处理等。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生源审核是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一)根据《高考招生录取大表》录制的生源审核表,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重要依据,每一位毕业生应对本人的数据逐项认真核对。

(二)毕业生本人要认真审核生源审核表中姓名、性别、专业、生源所在地等各项内容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学生本人在毕业生签字栏签名确认。

(三)其中生源所在地必须与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相同,与家庭住地不直接相关。生源地与原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须持原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更改手续。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推荐是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学校每年为毕业生免费发放《蚌埠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手册》,并把就业指导中心及各系分管就业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提供给毕业生,及时便捷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和派遣事宜等问题的咨询服务。各系、各相关部门,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教育,引导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实现顺利就业。

(二)毕业生推荐宣传册。为了便于向广大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推荐优秀人才,更好地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为双方提供共赢的平台,学院每二年一次印制毕业生推荐宣传册,向用人单位提供学院二年内毕业生的专业、人数情况,以及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分管就业工作书记的联系方式。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院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各方面综合情况的一种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洽谈的介绍信,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生的推荐鉴定工作。各系要按照要求,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1、应届毕业本科生、专科生可以申请办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按照相关规定,国防生、已升学、留学、入伍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推荐表。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每人一份,由各系根据本系毕业生人数到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

3、毕业生持填好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经辅导员、系审核盖章。经审核后以班级为单位在指定时间内集中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4、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有丢失或污损无法使用,毕业生提出申请经院、系批准后予以补办。

5、《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可以复印,毕业生求职时,可以将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当双方达成求职意向后,方可将原件交给用人单位。

6、《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按要求认真如实规范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留空白,无内容填写栏写“无”。

7、毕业生学习科目成绩表另附纸打印,经教务处盖章有效。

(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本,凡国家计划正式招收的本专科毕业生,每人1份安徽省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就业指导中心按编号统一下发到各系。各系按照“一人一套、逐人登记、对号使用”的要求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转借,遗失不补,复印无效。考取“专升本”和研究生的毕业生,已确定为选调生、选聘生、特岗教师、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其未签约的协议书由所在系负责收回交就业指导中心。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及时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毕业就业手续。

1、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

2、用人单位出具接收意见,盖章,有主管部门的,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人事代理的由当地人才中心盖章。(被中央直属单位或省直厅局级单位录用的,由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即可);

4、签约后的就业协议由系登记后,于每年的6月15日前交至就业指导中心;

5、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列入就业计划。

6、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填写约定条款时,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7、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后(毕业生本人签名、用人单位盖章)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违约的,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解约函,退回协议书,经系同意(签字、盖章)、就业指导负责人签字后,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学院不办理毕业生第二次解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基础。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各系可根据专业和行业收集需求信息。教职工通过利用专业优势等资源为学院提供毕业生就业信息。毕业生可利用实习、假期等机会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举办大型校园招聘会与专场招聘会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形式。学校每年举办1次大型洽谈会和不少于40场次的专场招聘会各系每年举办不少于8场专场招聘会。艺术、音乐类专业每年举办不少于4场的专场招聘会。提供的岗位总数达到当年毕业生数的2倍以上。

第三十五条 就业数据统计。学校严格落实教育部、省厅的有关规定和四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四不准”要求,逐一审核就业证明材料,确保就业统计的真实性。

(一)就业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作为编制派遣方案、就业率统计的依据。

1、就业协议书文本规范,签章齐全;

2、毕业生就业证明函,必须注明以下信息:毕业生毕业学校、姓名、性别、专业、届别、就业岗位及组织机构代码;用人单位公章(凡盖单位部门公章的,除人事处、人力资源部公章外,其他无效)、用人单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及人事部门负责人姓名;经过四级(学生本人、辅导员、系负责人、就业指导中心)签章确认;

3、自主创业毕业生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

(二)严格执行“四不准”要求。

1、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2、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3、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

4、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各系必须逐一审核就业证明材料,严禁在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要求的系或个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同时,在评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 编制就业计划。通过教务资格审查的毕业生,列入就业计划编制,基本编制原则为:

(一)毕业时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直接编制到具体单位,或该单位指定的毕业生档案托管部门;

(二)毕业时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含隐性就业的毕业生),编制到生源所在地人社局或教育局(师范类);

(三)考取专升本、研究生的毕业生只列入升学计划编制,不再发给《就业报到证》,其档案和户籍迁到录取院校,毕业时由录取院校派遣。

(四)学校一般在6月中旬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并将就业计划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毕业生应于规定时间前将签约的就业协议书交到就业指导中心,逾期者按生源地派遣,毕业生可于集中派遣结束后自行到省政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十七条 派遣与报到。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进行就业派遣,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后,由各系负责发放工作,做好毕业生领取签字手续,签字名单交就业指导中心留存备查。

(二)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本证,如有遗失,立即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毕业

生要按本证规定时间报到。未按规定报到的毕业生,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后遗留问题主要为报到证遗失、调整改派等。

(一)报到证遗失,补办报到证期限自原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二年内办理,补办步骤如下:

1、在省级报纸声明作废,遗失声明内容包括毕业院校、专业、届别、姓名、性别及原报到证号码(可咨询院就业指导中心);

2、持报纸或登报发票和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安徽省政务中心(合肥市马鞍山路509省政务大厦C区),办理新《就业报到证》。

(二)因重新择业需调整改派的毕业生,改派时间为毕业后两年内。改派步骤如下:

1、毕业生本人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改派申请表》;

原派单位签署意见(派遣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可免签);

2、新接收单位签署意见;

3、新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免签);

4、培养学校签署意见;

5、持《申请表》、《报到证》原件至安徽省政务中心(合肥市马鞍山路509省政务大厦C区)审核,换领新《报到证》;

6、持新《报道证》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改签和档案转递手续;

7、持新《报道证》至新单位报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与教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