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3-28 浏览次数: 1210

蚌埠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1031日省政府令214号)、《安徽省省属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政法〔2017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及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具体界定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机制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营性资产实施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为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资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草拟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报学校决策;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建立健全学校一级固定资产账目;

(四)审核(查)校内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核);

(五)按照规定和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

(六)组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七)负责学校土地、公有房屋及构筑物的资产管理;

(八)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对二级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评价考核;

(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按要求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价值管理。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基建处、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图书馆、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后勤集团等作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提请学校研究后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归口管理资产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确保管理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指导和协助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做好其所占有、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并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四)做好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处置、清查盘点、评估鉴定和资产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定期报告相关资产变动情况。具体分工如下: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务车辆、文物、档案和陈列品的管理;代表学校接受捐赠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校名、校徽管理;负责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学术报告厅等的调配管理。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用房的调配与管理。

科研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管理等;监督知识产权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知识产权的收益权;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处理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配置等工作。

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立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及维护管理,负责公共电梯维护保养、地下管网建设与管理。

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实验与设备、实验用房的调配与管理。

图书馆:负责学校(含教学院部)图书、期刊、资料和电子资源等的管理。

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网络与信息资产的调配与管理。

后勤集团:负责后勤服务设施设备资产及动植物、绿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全与管理,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制度,针对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实施细则,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负责按照学校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办理资产验收、使用等手续;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资产明细账,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卡相符和账物相符,与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账账相符;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等日常管理,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五)按要求做好资产的清查、盘点、登记等工作,报送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六)提出本单位资产处置建议,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七)学校安排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单位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配置计划报送、登记入库、处置申报等具体工作。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调动、离职时必须办理完备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调动、离职人员资产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到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及本单位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三)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对所使用、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四)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凡国有资产管理过程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学校管理体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各二级机构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育、教学需要;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的。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结合;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纳入有关计划、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纳入学校有关工作计划或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配置,结合工作实际,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和购买服务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新增国有资产原则上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履行申报审核、规范采购、验收登记、入账领用等手续,确保所有资产定额配置、公开采购、有据可循、有档可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经批复的预算办理资产购置。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经费安排的资产购置,按财政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购置事项由二级部门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购置事项按《蚌埠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其它资产购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购置大型专用设备,需提前进行项目科学论证,以确保设备购置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确保大型设备发挥最大效益。项目论证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

第二十四条 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报批。

第二十五条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得由产品使用部门指定专家,不得从同一单位聘请专家;论证专家应当熟悉拟购置的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全过程监督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家论证工作规范有序,不得干扰专家独立论证,不得提前拟订论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筑房屋、构筑物、专用设施及大型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时做好验收、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包括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加强自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资产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制度,做好本单位资产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盗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资产领用(管理)人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保证所占有、使用(管理)资产的完好,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校内资产调剂

(一)校内同一单位内部资产调剂,由本单位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组织调剂。单位内部的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存放地点等要素发生变化,应及时登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相关资产信息变更登记。

(二)校内不同单位之间资产调剂,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组织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有关单位做好本相关资产信息变更登记,资产管理处按规程作相应台账处理。

(三)因机构分设引起的资产分割:因学校机构分设或职能调整进行的资产分割,由原单位和新增单位对分割资产进行核实确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有关单位做好相关资产信息变更登记,资产管理处按规程作相应台账处理。

(四)人员人事变动时的资产交接: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人员,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动、离职等,应办结资产交接、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领用了学校国有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办结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无法上交个人使用资产的,需支付资产原值的折价款等后,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拟将学校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经学校研究,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同时将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形成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属学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国有性质,企业根据学校授权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用非经营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照投资额所占被投资企业资本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三)学校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占有、使用非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收取占用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专项考核,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审批,审批结果以学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形式下达,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资产出租、出借申请的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合法性,拟出租、出借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产出租、出借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共享共用,逐步建立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四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专业网站、报纸或学校对外公开的网站等公开媒介向社会发布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审批,审批情况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资产处置,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科技成果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的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十条 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等方式处置。

第五十一条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说明原因,从严控制。

第五十二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在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后,进行处置。

第五十三条 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再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五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方式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执行。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管理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所有权的行为,通过办理产权登记,确定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

第六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整或裁定。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五)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六)将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部门要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学校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物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照管理权限提请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资产管理处按规程调整相关资产账目。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间等要求,适时录入、更新资产信息,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为领导决策和编制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六十九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年终要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统计汇总相关信息。

第七十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间,按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信息,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

第七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归口管理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统计信息和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汇总统计及报告工作。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财务监督、监察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按职责对相应的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直接责任。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主要负责人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做好移交手续,保证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与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完全一致。此项工作作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之一。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必须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及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适时表彰和奖励资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七条 违反规定,或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教育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四)擅自提供担保的;

(五)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的二级机构参照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12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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