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4-28 浏览次数: 1094

蚌埠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物品的使用效益,堵塞漏洞,防止浪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化学药品、试剂等(附录一);

低值品:指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器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行政办公用品等(附录二)。

第三条 各二级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加强师生员工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行为,开展物品管理使用工作考核评比,表扬与奖励成绩显著的机构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批评与处分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物品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库存储备及实际消耗分析,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部门预算,编制物品需求计划,严格在预算内合理安排,杜绝虚假支出。

第五条 物品的采购按照《蚌埠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院党字〔2017148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物品须按照采购清单(合同)等组织验收。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品验收、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包括网上商城、供应商备选库采购)物品验收按照《蚌埠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它物品验收由各单位组织,验收材料应附物品品目、规格(型号)、数量等清单。

(二)对贵重、稀缺物品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还应指派有资质或经验的人员协助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三)采购经办人、验收人不得为同一人员,且应回避配偶、直系亲属等关系。

第三章 库存物品和在用物品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定人进行物品管理。物品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工作变动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设有物品库房的部门,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加强物品安全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库房物品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标志鲜明,整洁有序,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要集中管理,精确计量与记载,定期核对。基于保障运行最低量,及时调整储备量,防止储备量过多造成浪费。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相关物品的使用管理。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工作需要,常用物品可限量备用。备用物品应定人负责保管。

第十条 加强物品领用管理。物品的领用应认真核算实际需要,填写领用单,审批领用:贵重、稀缺物品领用应从严审批,一般物品领用简化审批手续,低值品领用应尽可能以坏换新。物品领用须进行登记,领用人应在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立专库,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专门管理,分类存放,并建立和落实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须由归口管理部门专人审批,根据需要限量发放,对领用、剩、废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部分要及时退库。

第十四条 危险物品容器、变质料、废液渣等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使用单位须加强对危险物品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物品损坏、丢失的,相关单位应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必要时请归口管理部门等参与),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赔偿款项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所管理的物品定期进行核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清查盘点情况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留用量和有关账簿记录,做到账物相符,规范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中正常消耗的材料和易耗品,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置。低值品的处置参照固定资产处置流程,由使用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处置申请并打印,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按程序办理。物品处置收入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四章 台账管理

第十八条 低值品验收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材料、易耗品验收后应及时录入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低值耗材管理模块。

第十九条 新增物品验收、登记后,凭验收、入库等材料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低值品的调拨、处置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进行台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附录一级分类目录分类做好物品建账和领用登记工作,做到收、发、存记录清楚,数据准确,账实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物品入库出库、领用登记和使用等细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物品管理按《蚌埠学院实验室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1、黑色金属;

2、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3、煤炭及石油产品;

4、木材;

5、水泥;

6、化工原料及试剂;

7、建筑材料。

附录二: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1、玻璃仪器及器皿;

2、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3、实验用小动物;

4、劳动保护用品;

5、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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